|
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的通知
云民办函[2003]30号
各地、州、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关于对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通知民办函[2003]116号(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高校毕业生(含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研究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就业且生活困难的,由高校毕业生户籍迁入地所在民政部门参照当地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享受临时救助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一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其它社会救济。对于滞留高校尚未办理户籍迁移的高校困难毕业生,民政部门不予受理。 二、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申请临时救助,按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应当向户籍迁入地所在的申请审批机关出具高等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个人身份证以及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签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者《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高校毕业生名单可在教育部官方网 http://www.moe.edu.cn查询。 三、享受临时救助的高校毕业生已参加就业或家庭经济条件好转,应及时取消对其的临时救助。 对高校生活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今年高校毕业生生活的一项重要举措,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对高校困难毕业生实施临时救助的政策,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