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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文件摘编
——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以及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特别要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并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就业问题和改善生活条件,使他们切实感受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要把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促进就业的长期战略和政策。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广开就业门路,积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对提供新就业岗位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引导全社会转变就业观念,推进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完善就业培训和服务体系,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技能。依法加强劳动用工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摘自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和重大的政治任务,作为全面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要措施,着眼长远,立足当前,统筹兼顾,坚持不懈地抓好。要坚持通过发展和改革的办法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正确处理发展经济、经济结构调整、深化改革、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与扩大就业的关系,逐步走出一条既能充分促进就业,又能保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路子。要坚持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支持劳动者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就业,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就业工作负主要责任。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 ——各级劳动保障、计划、经贸、教育、民政、财政、建设、税务、工商、银行、物价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作用,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就业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 ——坚持扩大内需的方针,保持国民经济必要增长速度,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在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建设项目时,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继续拓展商贸、餐饮等传统服务业领域的就业渠道,努力发展旅游业增加就业,尤其要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重点开发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社区保安、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2002年9月30日) —— ——实行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促进就业中的具体责任。围绕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政策、强化再就业服务、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等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后,列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定期检查。对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目标责任落实不好的予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各级党委、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涉及全局性经济、社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增加就业,坚持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控制失业作为优先目标,优先发展就业容量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的产业,促进经济与就业的协调发展。要牢牢把握经济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主动权,调整好一二三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和城乡结构,拓宽就业门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积极贯彻扩大内需的方针,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争取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坚持在发展经济中扩大就业总量,提高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能力。要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及时反映就业和失业动态情况,在失业人员总量接近或超过警戒线时,及时采取措施缓解矛盾。(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充分利用我省的生物资源,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种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绿色食品加工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发展潜力大、就业带动能力强的产业,拓宽就业渠道。(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抓住我省建设通往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和参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机遇,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把国际劳务交流与合作作为多渠道拓展就业空间的重要措施,为下岗失业人员增加新的就业机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结合发展地县经济,使县域经济中的二、三产业向城镇集中,促进城镇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加快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综合功能,拓展城镇就业容量。(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积极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同时,通过开展劳动力资源抽样调查,掌握我省城镇劳动力资源状况,统筹兼顾好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引导和帮助其参与市场竞争就业。(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2002年12月26日) —— ——用人单位招用需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取;对无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 ——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招聘职业技能人员的信息时,应当注明对应聘人员职业资格的要求。(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 ——职业技能鉴定包括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申请对应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免予理论考试。(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 ——用人单位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和省规定应当持证上岗工种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用人单位按每使用一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云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 —— ——内地各类科技人员、大中专毕业生自愿并经批准到民族特困县及散杂居民族地区的乡及乡以下从事教育、科技、卫生等工作的,保留原户籍不变,工资待遇提高等级,增加的工资费用纳入省财政教育事业费列支。(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决定 云发[1999]47号) —— ——积极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创办经济实体。 —— (1)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包括科研、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 —— (2)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的,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毕业生新办从事公用事业、邮电通讯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的独立核算或经营单位的,自开办之日起,可免征所得税一年。 ——(4)毕业生到“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 ——(5)毕业生创办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益暂免征所得税。(省委组织部 省教委 省计委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 省粮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教学字[2000]11号) —— ——到乡镇、三资、个体、民营、区街企业,以及自收自支的各类中介组织、信息咨询、社会服务、民办科研机构就业的毕业生直接取消见习期,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即:为其进行户口关系、档案管理,并在此基础上为其确定起点工资和调整档案工资;办理技术职称的评定、晋升和认定工作;办理医疗、工伤、养老和失业保险;办理结婚和独生子女证等证明材料;对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合同的,协助推荐就业并办理有关手续。对此类毕业生中今后到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职称予以认可。(省委组织部 省教委 省计委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公安厅 省粮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教学字[2000]11号) —— ——强化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管理办法。积极引导供需双方,共同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双选制度。从2000年起,任何单位录用毕业生,必须在办理录用手续前2个月,向省教委报送需求计划,通过网络及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让毕业生参与公开竞争。(省政府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2000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0]38号) —— ——按照《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创新职业教育体制,强化地市级政府统筹,落实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严格执行就业资格准入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教育部2003年工作要点) —— —— ——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改善创业环境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重要职责。”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工作,把做好就业工作提高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毕业生就业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为方便广大毕业生、学校、用人单位、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从事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的人员了解、学习、掌握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认真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逐步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建立和完善四公开(就业信息、条件、程序、结果)一监督的毕业生就业制度,营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毕业生就业环境,我们摘编了这本毕业生就业政策供大家使用。 ——它不是完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编纂,只是立足于实际,收集了当前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主要的文件和部份文件摘录。希望通过它进一步引起社会各界关心、支持、重视毕业生就业问题,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切实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提高毕业生就业率。也希望广大毕业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不断更新就业观念,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 ——由于时间仓促,编印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 编者 ——200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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